由于前妻为孩子改名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王先生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对孩子的监护权,近日将前妻告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前妻把孩子的名字改回原来的名字。
王先生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1994年1月6日生有一子,2002年4月经法院判决与前妻离婚,孩子判归前妻抚养。后来,王先生发现前妻将孩子的名字改变,不随王先生的姓氏。
王先生认为孩子的姓名是双方在离婚前共同约定的,未经过与一方协商就协商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请求法院判决把孩子的姓名恢复到原来的名字。
昌平法院将择日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