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安乡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受精子女的权责案,对于丈夫拒绝抚养受精儿子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常德的单某患有生育疾病导致妻子王某迟迟不孕,王某为生育孩子与单某协商准备接受人工受精手术,最终经过三次手术成功生下一子。但最近,单某因与王某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不抚养孩子也不承担抚养教育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人工受精手术是单某签字同意后才进行的,并且手术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因此,人工受精手术后生育的孩子应定位为单某和王某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最终法官将孩子被判给了王某,而单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