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区某与蔡某婚外交往,并于2011年8月27日生育非婚生女区某。区某出生后一直由区某抚养。蔡某经济条件较好,拥有多处房产、车库,且投资经营两家企业。为了能抚养区甲,2011年6月26日,蔡某与其配偶孙某自愿协商签订一份协议,其中约定,由于蔡某与区某婚外交往并生育一女,蔡某为取得孙某的谅解,自愿与孙某约定在签订协议前所累计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都归孙某一人所有,孙某可以随时要求办理以上所有相关财产的更名手续,蔡某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办理。
而后,区某却将蔡某起诉至法院,请求非婚生女区甲由其抚养,蔡某向区某一次性支付区甲的抚养费648000元(按每月3000元标准,暂计至区甲18岁)。
【律师说法】
蔡某和区某都有抚养区甲的义务。由于区甲尚属年幼且在哺乳期,区甲应由区某抚养。根据蔡某的经济状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蔡某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区甲抚养费属于合理范围。由于蔡某事后与孙某签订协议,约定之前积累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孙某所有,区某出于担心区甲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要求蔡某一次性支付区甲的抚养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蔡某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较大,且区甲现仍为哺乳期的幼女,该笔费用能否被合理管理、使用直接关系到区甲未来的生活保障问题,蔡某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在区甲成年之前应设立专户由蔡某、区某共同管理为宜。区某作为直接抚养区甲的监护人,可以按月从区甲的抚养费账户中支取3000元用于支付区甲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蔡某可以对抚养费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如:区某当月支取的抚养费金额如果超过3000元,应征得蔡某的同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