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三岁幼儿孙某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履行给付抚养费用之责。该案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协议给付了第一笔抚养费3300元。
案情:原告孙某系张某及被告之子。2010年9月10日,张某与被告协议离婚。二人离婚时约定:孙某随母亲张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孙某抚养费850元。协议签订后,即外出打工,没有依约定支付分文抚养费,致孙某生活及学习陷入困境。因此,母亲张某作为孙某的法定代理人以孙某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50元。
调解:承办法官接到民事诉状后,经过多方询问联系,均无果而终。考虑到被告若不到庭,不仅不能解决孙某的实际抚养费问题,而且也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若案件一判了之,案件将来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解决问题的症结所在是取得被告的积极配合。为此,承办人深入到父母及其兄妹的居住地,与他们分别进行沟通交流,希望通过他们找到回来解决孩子抚养费问题。一开始,被告的父母及兄妹均不予配合,拒绝提供的现住址及联系方式。
承办人并没有因此放弃寻找的努力,而是静下心来,坐下来与被告亲属探讨婚姻、家庭和亲情,并就事论事,告诉他们若不能积极配合解决孩子的抚养费,于情于理难以服众,也是作为一个父亲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也是对孩子幼小心灵的一种伤害。经过长达几个小时的说服教育疏通,最终哥哥收下相关法律文书,并答应负责联系,尽力让他开庭时到庭解决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开庭当天,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每年支付孙某抚养费3300元,于每年的7月31日一次性支付,从2012年起至孙某18周岁止的调解协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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