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判给母亲的小孩一直跟父亲住在一起,本应支付抚养费的母亲却向法院要求父亲增加小孩的抚养费。小孩的父亲也不甘示弱,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父亲的请求得到了法院批准。
2003年4月,许强、刘梅走进了白下区民政局的大门,他们来此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双方所生孩子许萌萌由刘梅抚养,许强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并负担部分教育费及医疗费。
离婚后,许强、刘梅及许萌萌仍然生活在原来的住处。2003年8月,刘梅搬离此处住房,并将自己的户口及孩子的户口一起迁入其父母的居住地。之后,许萌萌一直随许强生活,刘梅每月向许强支付300元抚养费,并承担了部分教育费及医疗费。2004年3月,刘梅以许萌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后又自动撤诉。同年4月1日,刘梅将许萌萌从幼儿园接走。之后双方对许萌萌的抚养未能协商一致。孩子的父亲许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许萌萌由其抚养,刘梅按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并在双年承担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至其工作时止。
法院认为,许强、刘梅二人离婚时虽然约定他们的女儿由刘梅抚养,但自2003年8月中旬起许萌萌一直处于由父亲许强抚养,母亲刘梅支付抚养费并行使探视权的状态。许萌萌实际随父亲生活时间较长,有安定的生活、学习、居住环境,综合考虑将许萌萌变更由许强抚养更为合适,母亲刘梅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至其女儿18周岁止。(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