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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存在的误区及其对策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53 ℃

  夫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是一次伤害,而在单亲家庭生活的这些未成年子女为抚养费纠纷打官司无疑就受到了第二次伤害。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2009年以来受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一些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或错误理解,存在思想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

  一、抚养费纠纷的基本情况

  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按时足额支付,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存条件的重要问题。但从调研情况看,2009年,泉山法院受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33件,2010年上升到48件,今年1-9月就受理了29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6%,总体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案件类型看,抚养费纠纷案件,80.17%为请求增加抚养费纠纷以及拖欠抚养费产生的纠纷;15.33%为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不合理引发的抚养费纠纷,且在实践中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其余4.5%为减少抚养费以及其他一些抚养费纠纷。

  二、抚养费纠纷存在的误区

  通过调研发现,造成抚养费纠纷逐年上升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或错误理解,存在思想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

  (一)对抚养能力与抚养责任之间的关系存在误区。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大部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稳定的收入,一般通过打工抚养子女,收入不稳定,有时甚至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再加之离婚后往往都会组建新的家庭,自身负担重,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自身的生活都难以保障,不愿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从而导致抚养费纠纷的发生。

  (二)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与抚养费折抵存在误区。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在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出于对方抚养孩子的考虑,往往会放弃自己应得的共同财产。而离婚后,当孩子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时,放弃财产的一方大多会辩称自身已经放弃了对共同财产的主张权,应视为已经将共同财产折抵了抚养费,故不应再支付抚养费。

  (三)对探视权与抚养权的关系存在误区。一些当事人认为抚养费只包括单纯的生活费用,孩子所花费的医疗和教育费用不应包括在内。还有一些当事人认为,抚养费的内容应包括抚养孩子的所有费用支出。

  从上述误区产生的原因看,主要是当前的法制宣传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司法裁判在社会中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没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而也没能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导致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不了解或错误理解法律规定,使得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预防抚养费纠纷的对策措施

  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时,应加强法律释明,尽可能消除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缺乏而产生的不必要纠纷。

  (一)对抚养能力与抚养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释明。承办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那些错误理解抚养能力逃避抚养责任的当事人,明确告知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作为父母,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应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抚养子女。抚养能力是一个综合衡量的标准,不是以短暂的失业或负担加重就认定其不具备抚养能力,免除其抚养义务的。

  (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与抚养费的折抵进行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与抚养费的给付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抚养费问题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以一方应得的共同财产折抵其应支付的抚养费。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但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只是单纯的放弃共同财产而不明确约定将放弃的财产折抵抚养费的,就不能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再主张抚养费。

  (三)对探视权与抚养权的关系进行释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探望权纠纷与抚养权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探望权受到妨碍并不能作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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