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业华,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王场镇东岳街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731223183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丹丹,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熊口镇熊阳路27号。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831231432X
委托代理人李国元,潜江市熊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杜业华因与被上诉人方丹丹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方丹丹与杜业华于2006年1月25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7年8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杜安心。方丹丹在产期没有得到杜业华较好的照顾,双方为此产生纠纷。2007年11月15日方丹丹回娘家居住,与杜业华分居至今。2009年10月2日,方丹丹与杜业华就婚姻及婚生女杜安心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杜安心由杜业华直接抚养,方丹丹支付抚养费直至杜安心能够独立生活为止。2009年10月20日,方丹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与杜业华离婚;2、婚生女杜安心由杜业华抚养,方丹丹支付抚养费直到杜安心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原审认为:方丹丹与杜业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因杜业华未能履行家庭责任产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和。方丹丹带婚生女杜安心回娘家生活,与杜业华分居已满两年。2009年10月2日,方丹丹与杜业华已就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经原审调解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方丹丹要求与杜业华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鉴于方丹丹与杜业华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婚生女杜安心由杜业华直接抚养为宜。关于方丹丹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方丹丹无固定收入,根据婚生女杜安心的实际需要,按照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方丹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以每月237元为宜(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9478元÷12月×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方丹丹与杜业华离婚。二、婚生女杜安心由杜业华直接抚养,方丹丹自2009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37元,直至婚生女杜安心能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方丹丹负担。
杜业华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求不准予杜业华与方丹丹离婚。2、杜业华现无固定收入,父母双亡,在务工养家的情况下,无法照顾婚生女杜安心。婚生女杜安心随方丹丹生活,外祖父母均健在,可协助抚养,婚生女杜安心由方丹丹抚养为宜。3、原审判决确定的方丹丹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明显偏低,与现实生活实际支出存在较大差距,且无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持续的长短。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支持杜业华的如下上诉请求:1、不准予杜业华与方丹丹离婚;2、如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杜安心判由方丹丹直接抚养。
方丹丹答辩称:婚后杜业华不顾家庭,四处游玩,打牌赌博,经常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不合。婚生女杜安心满月后双方分居至今。由于方丹丹一无工作单位,二无生活来源,只好将婚生女杜安心带回娘家抚养。婚生女杜安心二岁后,无奈之下将其交由杜业华的妹妹照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得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婚生女杜安心随杜业华为城镇居民户口。杜业华的父母分别于2008年8月和2009年5月去世。2009年10月2日,杜业华与方丹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不作处理;婚生女杜安心由杜业华直接抚养,方丹丹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女杜安心满18周岁为止,支付方式为每半年一付,费用按婚生女杜安心户口性质各负担50%;方丹丹有随时探望婚生女杜安心的权利,杜业华不得干涉。关于抚养费各负担50%的确定标准,双方一致认可是指按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来确定。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9478元。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长期分居生活,且双方对离婚问题达成了协议,原审对方丹丹要求与杜业华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杜业华虽上诉称其无固定收入,父母双亡,既要务工养家,又要照顾婚生女杜安心,无法兼顾,但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是在其父母双亡之后,杜业华自愿直接抚养婚生女杜安心,原审判令婚生女杜安心由杜业华直接抚养亦无不当。至于方丹丹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和方式,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约定履行。婚生女杜安心户口性质为城镇居民户口,对此方丹丹不持异议。根据双方关于按婚生女杜安心户口性质各负担50%抚养费的约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方丹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以每月400元为宜(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9478元÷12月×50%≈400元)。原审判决确定的方丹丹支付抚养费的比例和数额偏低,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实体处理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方丹丹与杜业华离婚;
三、婚生女杜安心由杜业华直接抚养,自2010年1月起,方丹丹每月支付婚生女杜安心抚养费4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方丹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杜业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