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先生去年年底和王某登记结婚,打算过年结婚。但在准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很大的矛盾,实在过不下去了,于是张先生坚持离婚。在办理之前,张先生给付了女方3万元。张先生的意见是,两人还没有举办婚礼,也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所以这3万元彩礼她应该退还;但王某认为,结婚离婚对她人生有影响,而且离婚是张先生先提出的,因此,不愿意退还彩礼。
【评析】
离婚时,彩礼要不要退还,要根据双方的婚姻情况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按习俗,为结婚而支付的彩礼,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才能要求返还。本案中,张先生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因此,张先生在与王某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