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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春诉刘华德犯重婚罪案
发布时间:2017-06-24 15:2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37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北刑初字第169号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瑞春,女,1953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住本市敦化路46号1号楼1单元401户,系青岛电缆厂退养职工。
诉讼代理人王连升、李从任,青岛市南正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刘华德,男,1953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暂住本市泰山路137号17户(户口在本市敦化路46号1号楼1单元401户),系青岛啤酒一厂退养职工。因涉嫌罪于2002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健民,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张瑞春以被告人刘华德犯重婚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O0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张瑞春及其诉讼代理人王连升、李从任,被告人刘华德及其辩护人袁健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自诉人张瑞春诉称她与被告人刘华德系夫妻关系。1999年开始被告人刘华德以招揽工程为由与张玉芝频繁接触,经常下半夜一、二点钟回家,且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2001年11月起以夫妻名义在本市德平路3号702户同居。2002年1月25日晚,她在亲属陪同下到本市德平路3号702户劝刘回家时,遭到被告人及所谓"妻子"的无端辱骂和殴打,并称张瑞春到其家系抢劫、杀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被110警车送到热河路派出所。使张瑞春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创伤,精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华德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刘华德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诉讼代理人称,本案被告人刘华德与本案起诉人张瑞春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张玉芝同居并对外以夫妻相称,已构成重婚罪。其所谓只在张玉芝处暂住之说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刘华德否认起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房屋租赁调查摸底登记表》中称其与张玉芝系夫妻关系之说是不能成立的。其次,刘华德的重婚行为在客观情节上是严重的。其先以招揽工程忙为由,经常夜不归宿与张玉芝姘居,又借故无端殴打起诉人以达到其离家出走的目的,彻底与张玉芝过上夫妻生活并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其行为在客观上是严重的。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人刘华德在得知起诉人张瑞春以重婚罪将其诉诸法院后,仍无视法律,继续与张玉芝同居。在接到张瑞春诉其重婚的诉状后,其提交的电话号码是与张玉芝同居之处的电话号码。故刘华德的犯罪情节在主观上是严重的,且无任何悔罪表现。

控诉的证据有:1.,证明张瑞春、刘华德于1978年元月25日登记结婚;2.租赁房屋调查摸底登记表,此表载明刘华德、张玉芝系夫妻关系,时间2002年1月15日;3.孙纲、张建敏的证明材料,证明租赁房屋调查摸底登记表的形成情况;4.郭永乐的证言,证明2001年8月郭与妻子雷秀琴到“老字号羊肉馆”找刘华德,刘让雷叫张玉芝“嫂子”,雷不愿意叫,郭也没让雷叫;5.雷秀琴的证词,证明她听人说刘华德全家为其父亲上九周年坟,全家聚会,刘华德带张玉芝一同去,没有带张瑞春及女儿去;6.黄曼珍的证词证明2001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刘华德骑摩托车把张玉芝送到黄曼珍家干活,刘对张讲“我先回家收拾收拾,家里乱得不像样子”,“家”指德平路张的住处,并证明从2000年以来,刘华德让他的姊妹们及朋友都称张玉芝叫"嫂子";7.张玉芹的证词,证明刘华德在1999年下半年以招揽工程为由,经常与妹妹张玉芝在一起,其妹夫王学民不满,后导致王学民与张玉芝离婚;8.刘倩的证词,证明自1999年以来,其父刘华德以揽工程、业务忙为名,每天回家很晚,经常与张瑞春吵架,2002年1月25日晚与其母张瑞春到张玉芝住处找刘华德,进门见刘华德与张玉芝同盖一床被,躺在一张床上。

被告人刘华德辩解,对自诉人控诉他犯有重婚罪不是事实。称自1999年他为招揽工程经常到张玉芝开的"老字号"羊肉馆吃饭,与张熟悉。只是一般的朋友关系。2001年11月中旬的一天他与自诉人吵架离开家到张玉芝家暂住,与张不同居一室,也未发生两性关系。并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2002年1月25日晚,自诉人及家人到张玉芝住处本市德平路3号702户找他,发生了纠纷后,他就到他母亲家居住至今。对自诉人提供租赁房屋调查摸底登记表,表中“此房系警备区房子”签名“刘华德、张玉芝2002.1.15”字迹是他本人写的,但在他写字之前表是空白的,表中手写体字是别人后填上的,要求对此表字迹、时间做鉴定。对证人孙纲、张建敏的证明“在此房屋居住的刘华德和张玉芝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相称”认为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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