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业主常因拖欠物业费而被告上法庭。日前,北辰法院新村法庭审结的一起纠纷中,却判决业主拖欠物业费“有理”。
日前,北辰区新村街某物业公司将业主刘先生告上法庭,索要一年来被“拖欠”的物业费1085元。物业公司称,其是2009年8月从另一家物业公司处接手管理该小区,刘先生在前物业公司管理期间拖欠一年物业费1085元,现两家物业已交接完毕,前物业公司所有债权一同转移,故刘先生应将拖欠的物业费交予现在的物业公司。刘先生辩称,两家物业公司交接后,新物业公司并未对有关债权(物业费)转移情况进行公示,自己毫不知情。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到小区和物业公司调查,发现情况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曾向被告通知有关债权转移的任何证据,不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