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韩先生于2002年入住合肥某高档小区,从2007年7月至今韩先生一直拖欠物业费,为此物业公司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
庭审时,韩先生坚持不同意交纳物业服务费,理由是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且自己的房屋漏水一直也没修,房屋阳台下的花房被开发商改成门面房,影响其安全。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所从事的管理活动是合法的,与小区业主已形成了物业管理的合同关系,业主应当交物业服务费。韩先生拒付物业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韩先生房屋漏水、花房改门面房等不属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不能成为其拒缴物业费的理由,但可另行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韩先生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法官评析
目前,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加,有不少情况都是因为房屋质量有问题而拒交物管费。但因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情形复杂,这中间牵涉到三方的法律关系,即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业主。由于开发商同业主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当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开发商而不是物业公司。同时,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了物管服务,两者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业主没有理由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因此,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以解决目前同物管公司存在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