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小区业主委员会4名成员对其业务的干涉,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以投放信函的方式贬损他们的名誉,4人随之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以书面形式在小区范围内向4人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黄某等4人分别担任小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并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4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引起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不满。该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合同期满1个月前,对4人进行了报复。
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信箱投放了“致小区全体业主的一封信”。信中认为4人有假公济私、滥用职权的行为。名誉遭到毁坏后,4人以证据来证明这种指责是无中生有,并提起诉讼。
他们在起诉书中称: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小区的和谐、安定,丑化及损害了他们的人格和名誉,并对他们的精神状态造成极大损害。而物业管理公司在应诉时称,涉案信函是公司员工自行发放的,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但信函内容基本属实。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信函各项内容经法院核实均为物业管理公司主观推断,其中还带有大量的贬义词语,因此法院认定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4人的名誉权,鉴于没有精神损害后果,被告不用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