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2月27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旧物业饭碗被端不"辞"而别 临走不交接资料吃官司败诉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5 ℃

业委会向旧物业公司发出解雇通知,说是已经聘请了新物业,要求旧物业10天后办理移交手续。旧物业公司随即贴了公告,24小时后停止提供物业服务,随即迅速撤离,连资料都没移交。这下子难为了新物业,因为没有档案资料就无法开展工作。日前,海沧区法院支持业委会诉求,判令旧物业交付相关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2010年4月1日,海沧区亚桥花园的业主一大早醒过来,发现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换了新面孔,而且新来的物业管理人员对小区的事情很不了解。

  原来,旧物业是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2006年8月,小区成立业委会后,仍然由旧物业管理。3年后,小区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2010年3月30日,业委会向旧物业发出通知,说是已经选聘了新物业,要求旧物业于2010年4月10日起办理移交手续,并在交接完毕后撤离小区。

  接到通知后,旧物业随即向全体业主发出公告,将从2010年4月1日零时起停止提供物业服务,但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分户明细账、物业费与停车费交纳记录、业主档案、房屋出租档案等资料,旧物业并没有交接给新物业。业委会几次交涉没有结果,一纸诉状将旧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旧物业公司辩解说,开发商将大部分资料移交给了业委会,如有部分资料没有移交,也应在开发商处保管,开发商并没有移交给他们。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前,旧物业公司有义务要求开发商向其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资料,并将全部资料移交业委会。旧物业公司不能以开发商移交的资料不全为由,拒绝向业委会移交相关资料。同时,旧物业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没有移交相关资料。

  因此,法院判令旧物业公司10日内向业委会移交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分户明细账、物业费与停车费交纳记录、业主档案、房屋出租在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