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01年12月下旬北京望京大西洋新城的业主们为了“会飞的湖”,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市规划局批准开发商修改规划,最终于2002年1月25日,业主的行政诉讼以开发商的让步而获得调解——在北京市建委经济调解庭的调解下,大西洋新城开发商和业主达成协议,恢复原规划中5000平方米的人工湖面,承认公摊失实。大西洋新城业主的此次胜利,首次使得已入住业主成为制约规划修改的一个重要因素,导致了此后一系列新规定的产生,如“修改规划前必须公示”,“修改规划须征得已入住业主的书面同意”等等。而如今,大西洋新城的业主们不得不又一次走上法庭,打起了另一场引入注目的行政官司。业主状告国土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
2004年5月19日上午9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大西洋新城业主诉北京市朝阳区国土房管局、望京街道办事处“非法行政,致使业主大会决议无法落实”的行政诉讼案开庭审理。
原告北京望京大西洋新城的5名业主代表在起诉书中称:“望京大西洋新城业主依照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2003年6月26日颁布实施的 (业主大会规程)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筹备组会议,进行了一系列筹备活动,并依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依据业主投票的结果作出了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决议,决议解聘大西洋物业公司,选聘北京晨曦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全面的物业管理。而二被告于2003年11月17日发布(公告),意图通过非法行政方式阻挠会议的进行。11月21日,二被告再次发布公告,否定业主大会决议。二被告的行为是对业主依法行使私权利的民事行为的横加干涉,直接浸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业主的财产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二被告分别于11月17日和21日在大西洋新城内对全体业主发布的《公告》;判决二被告以公告方式消除影响并向全体业主致歉。”“我们有权利更换自己的,保姆”,不少北京市民对发生在去年11月22日,望京大西洋新城小区业主、新选聘的晨曦物业与老物业公司之间的那场冲突恐怕还记忆扰新;2003年11月22日上午9点多,大西洋新城会所(物业办公用房)前就聚集了数百名业主,随后出现了扛摄像机的记者、便衣警察、知名律师、维权人土……
10点整,大西洋新城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人王燕滨拿起扩音器,向业主们宣读了 (关于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声明),宣布解聘大西洋物业公司,同时选聘北京晨曦物业管理公司为新的物业公司。之后,业主、晨曦物业与大西洋物业公司之间发生冲突,一方要进驻办公场地,一方不愿撤出,双方相持,气氛紧张。在人们的呐喊声中,大西洋物业公司的保安和总经理葛嘉被“请”出了物业办公用房。
但纠纷并未就此结束。在晨曦物业进驻几个小时之后,小区地下车库、会所等设施的水、电、电话、热水被掐断了。为了避免出现更大的混乱,业主们决定暂时让晨曦物业撤出。
直到今天,大西洋物业公司仍在负责大西洋新城的物业管理工作,而业主委员会(筹)办公室的电话线路仍然没有接通。贴在小区楼门上的政府《公告》由于不满大西洋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和许多不合法的收费,大西洋新城的业主与物业公司长期存在摩擦。去年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生效以后,大西洋新城小区的业主们率先召开业主大会,以2/3以上的选票通过了解聘大西洋物业公司的决议。
然而,到了11月21日,也就是业主准备强行接管物业的前一天,小区的各个楼门上都出现了二被告联合发布张贴的公告,上面明确提到:“大西洋新城部分业主既没有依法组建筹备组,也没有按照规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没有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 (业主公约)”,“部分业主组织的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活动,不符合法定程序,其结果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这骤然发生的变故,着实令大西洋新城的业主们感到“震惊和费解”—此前,大西洋新城业主大会从筹备组成立到业主大会正式召开,再到广大业主完成投票、业主大会结束,大会所进行的每一项工作均已及时向二被告通报并请求指导。在此过程中,第一被告曾对业主大会的许多具体问题给予了指导意见,对业主大会的进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如2003年9月2日,大西洋新城业主大会筹备组举行第一次会议,第一被告所辖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区办”)、第二被告和开发商都派人参加,会议讨论确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1人、开发商2人组成。又如9月10日,筹备组负责人王燕滨在向“小区办”汇报筹备组工作进展时,其工作人员建议增加第二被告1人作为筹备组成员,并对筹备组起草的〈关于召开北京市朝阳区大西洋新城首次业主大会的实施方案〉进行了亲笔修改,后增加第二被告1人为筹备组成员……
但在业主大会结束后,北京市朝阳区国土房管局、望京街道办事处突然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否定业主大会的决议。在采访中,业主向记者说:“二被告为什么要对业主依法行使私权的民事行为横加干涉?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本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合同关系,业主依法选择适合的物业公司对自己的房产进行管理服务,完全是民事主体之间自己的事情,行政机关无权强制业主必须聘用某个物业公司,更无权将业主大会经合法程序作出的决议宣布为非法。
对此,望京街道办事处主任皮定均、朝阳区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科长宋瑞湘有着大致相同的说法——“大西洋新城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产生决议的程序与现行的法律不符,应该先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筹备组,然后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到目前为止,它没有业主委员会,所以决议的合法性无法得到承认”。
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一直得不到“小区办”的批准,2004年2月,大西洋新城的5名业主代表将朝阳区国土房管局和望京街道办事处一并告上了法庭。
张贴《公告》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