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公司有六间平房的产权,该公司把这6间房作为其办公室地点。几年前,新丰公司将房屋扩建,并加盖了第二层房屋。扩建后,新丰公司没有取得扩建部分及二层建筑的合法产权。2000年7月,新丰公司将此二层楼部分出租给禾庄公司,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乙方禾庄公司租用新丰公司六间房及上二层的通道,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年七万元,付款方式为2000年7月交纳3.5万元。2000年12月31日前交纳剩余部分,乙方按月实际使用量支付水电费;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一个月,甲方新丰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新丰公司依照协议将公司办公房第二层及通道交付禾庄公司使用。后双方在租赁面积上发生争议,禾庄公司拒绝支付租金。双方争执不下,新丰公司向法院起诉,状告禾庄公司拖欠其房屋租金及电费,要求解除其与禾庄公司的租房合同,由禾庄公司支付租金及电费,并将所租房屋腾空交回。
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所争议的房屋现场勘验,确认禾庄公司租用的部分与合同中规定的面积相符。
由于新丰公司未取得其所有的房屋第二层及二层通道的合法产权,因此,新丰公司与禾庄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法院认定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属无效。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应遵循相应返还的原则,禾庄公司应将所承租房腾空交还新丰公司。鉴于禾庄公司已实际使用该房屋,故应支付新丰公司房屋使用费及此期间的电费。禾庄公司称实际使用房屋与合同中所建房屋不符,缺乏事实依据,均不予采信,判决租房合同无效,判决生效后,禾庄公司腾空所使用房屋,并给付新丰公司房屋使用费及电费共计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