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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妻子自诉重婚导致夫妻感情破
发布时间:2017-07-05 04:0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1 ℃

【案情】
原告:欧阳瑛,男,因犯罪正在服刑。
被告:李元娥,女,因患精神分裂症尚未治愈。
法定代理人:许家兰,女,系李元娥之母。
原告欧阳瑛与被告李元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2年12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男,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欧阳瑛外出打工,从此与妻子分居。1998年4月,欧阳瑛在外省打工时与有夫之妇王英相识,两人同居生活。1999年4月,欧阳瑛与王英一同回到本村,在本村一山冲里喂养鸡、鸭、鱼等,并搭了个工棚,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李元娥对欧阳瑛进行过规劝,但欧阳瑛置之不理。欧阳瑛与王英的同居,给李元娥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李元娥于2000年元月开始精神失常。同年7月24日,李元娥到湖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李元娥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行为能力。李元娥的胞兄共为她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368.50元。2000年8月25日,李元娥以欧阳瑛、王英犯重婚罪为由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00年12月2日,欧阳瑛、王英因涉嫌重婚,经会同县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01年1月14日,该院以重婚罪依法判处欧阳瑛、王英有期徒刑各一年。

判决生效后,欧阳瑛关押在会同县公安局看守所服刑。

原、被告的有:四缝三间的木屋1栋,打米机、粉碎机、电机、旧拖拉机、柴油机各1台,母猪1头及部分木料。

2001年8月15日,欧阳瑛以李元娥起诉其重婚致其被判刑,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并要求抚养儿女。

李元娥的母亲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如欧阳瑛坚持要求离婚,须付给李元娥为治病所花的3368.50元,并支付其今后的生活费、继续治疗费25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婚后共同财产归李元娥所有。

【审判】

会同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欧阳瑛与被告李元娥婚后感情较好。但欧阳瑛于1995年外出打工后与李元娥分居已达6年之久。欧阳瑛外出打工期间,自与王英相识后,逐步发展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李元娥以欧阳瑛与王英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欧阳瑛与王英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欧阳瑛提出与李元娥离婚,予以支持。由于欧阳瑛与王英的重婚,给李元娥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李元娥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且目前无行为能力,因此,欧阳瑛应当承担李元娥今后的生活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对李元娥提出的赔偿要求,因欧阳瑛无力全部承担,予以部分支持。双方长女已外出打工,能独立生活,不需要抚养。次女、儿子尚年幼,需要抚养,因目前李元娥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抚养能力,应由欧阳瑛抚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享受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2001年9月24日判决如下:

一、准许欧阳瑛与李元娥离婚。

二、次女、儿子由欧阳瑛抚养,但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李元娥有探望的权利。

三、四缝三间的木屋各一半,左边归欧阳瑛所有,右边归李元娥所有。粉碎机、旧拖拉机、柴油机归欧阳瑛所有;打米机、电机、母猪、家具等归李元娥所有。

四、由欧阳瑛支付李元娥因治病已支付的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336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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