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及问题可否与离婚诉讼本身分开另诉?
2、一方只起诉离婚问题,对方提出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是否必须要走反诉程序呢?
3、一方起诉要求确认某些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对方提出要求将更多的财产确认为共同财产(未提反诉,但法院就增加的财产收了诉讼费),双方均未提财产分割,此时法院可否依职权直接判决将财产作出分割呢?
4、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中的具体操作(协议、提出有关主张、同意竞价、准许竞价、进行竞价、评估、补偿、申请拍卖、进行拍卖、分割拍卖款)是要在审理过程中解决还是要在执行中解决?如是在审理和判决中解决,那么,该等环节是否应记入审限呢?如果双方只是对是否为共同财产问题提起诉讼而未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可否依职权判决?
第二十条 双方对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