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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离婚,登记机关应否受理
发布时间:2017-07-22 18:22: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2 ℃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不符合《》关于夫妻自愿离婚的规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要求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必须适用诉讼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父母、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并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诉讼。没有上述亲属或者上述亲属确有困难不能代理,可由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法定代为诉讼,或者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方协商,对离婚、、财产和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经达成协议后,一般应以法院判决的形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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