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我国曾对于商标等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开始自发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久前,兰某发现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大肆使用其已经注册的商标“盘古”二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兰某注册了带有“盘古”字样的商标,并在2010年1月的时候,于长沙授权开张了盘古餐馆。直到2014年,兰某发现北京盘古氏公司在其经营的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大堂以及宣传彩页等大量突出使用“盘古”二字。兰某认为盘古氏公司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于是,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盘古氏公司停止该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查明,在兰某起诉之前,盘古氏公司曾以兰某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理由,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为此,兰某提供了多项证据,证明使用盘古商标的餐馆在长沙,且经营状况良好,于是商标局驳回了盘古氏的申请。
同时,盘古氏在其经营的酒店大楼顶部镶有“盘古”二字,同时在户外广告屏中也频繁出现“盘古”字样,这些都属于商标性行为。同时盘古氏的酒店类相关服务,与兰某商标核定的服务种类相同,且未征得兰某同意,也未支付相关费用,侵害了兰某对于“盘古”文字商标的专用权。
而盘古氏则辩称,盘古七星酒店明显知名度大于兰某的盘古餐馆,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不会产生混淆,基于酒店特殊地理位置,而且盘古氏公司依法拥有“盘古七星”的商标注册专有权,不会与兰某的商标产生任何关联。同时,盘古氏表示,兰某未受到损失却多次起诉,且未能提供充足证据,具有主观恶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正因为盘古氏酒店知名度更高,导致消费者可能会认为兰某的餐馆属于盘古氏旗下产业,或者误解兰某有“傍名牌”嫌疑,侵犯了兰某的商标注册权。原告兰某注册商标的时间核准远早于盘古氏公司成立,因此,法院一审判令盘古氏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酒店大楼顶部、户外广告及宣传册中突出使用“盘古”字样的商标侵权行为。
沪律网提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能作为判定商标是否侵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实行的商标注册制并非为了保障知名度高的一方,而是为了保护被侵权的公民。
上海法律顾问认为:本案中,盘古氏公司以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远大于兰某注册商标主张其未构成侵权,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同时,正因为盘古氏公司知名度较高,有可能导致兰某的餐馆受到误解。同时,盘古氏存在故意使用“盘古”文字商标而非“盘古七星”商标。盘古氏公司应当依法停止对兰某商标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