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我国为了更好的保护国家机密,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对于大部分公民而言,间谍只是一个名词,殊不知,公民身边就有间谍的存在。近日,国家安全机关便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
黄某在其23岁时,进入了一家涉密科研所工作,但由于其能力平平而且工作不积极态度不端正,五年内换了3个部门。但无论换到哪个部门,黄某的业绩总是靠后,按照其单位的末位淘汰制规定,黄某被解雇了。黄某所在的单位承担了我国相关密码的研发工作,具有高度保密性。
黄某被解雇后,并不认为是其自身原因,反而对其单位怀恨在心,黄某思量之后,将私自存留在手的国家机密卖给了境外间谍机关。黄某利用网络向间谍机关发送了这样一段话:军用短波保密机,相关技术参数及工作原理……,没过多久,黄某就收到了对方答复。
按照对方的要求,黄某按照对方提供的时间到达了东南亚某国某酒店大堂,,将其保存在U盘里的有关军用保密机的电子文档拷贝给了对方。之后,对方表示黄某提供的资料十分有价值,并且表示,希望同黄某进一步合作,并当场支付了黄某10000美元奖金,承诺给黄某每月5000美金奖金,此后黄某一共和对方碰面21次,获取了70万美金。
黄某深知自己只有不断提供对方需要的消息,才能不断获得财物,但其早被解雇,手中留下的机密基本没有了。黄某的妻子唐某与其姐夫谭某均是某涉密单位的员工,黄某利用各种手段,在对方不知情的请况下拷贝了保密资料。黄某还利用其原单位的同事,窃取同事电脑上的资料,提供给间谍组织。
2011年,国家安全机关在掌握了全部证据后,将黄某抓捕,据统计,10年里,黄宇累计向境外间谍机关提供15万余份资料,其中绝密级国家秘密90项、机密级国家秘密292项、秘密级国家秘密1674项。
沪律网提示: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实施了间谍行为,即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上海律师认为:本案暴露出我国一些涉密单位在保密制度、措施、思想建设等诸多方面的漏洞。黄某身为我国公民,罔顾国家安全,多次为间谍机构提供国家机密以此获取不法利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收缴间谍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