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或者同事间相互出游时,一定要注意,公民本人不仅要为自身的生命安全负责,也要为同行同伴的生命安全负责。去年8月,刚刚工作的刘某在与同事们一起野游时不幸溺亡,最终7名同伴各赔偿刘某父母6819元。
2016年6月,刚刚大学毕业的刘某被某国际物流公司招聘为员工,8月1日晚6点,刘某与其同事在办公室闲聊,同时说起休息日比较无聊。同事们得知刘某会游泳后,提议大家一起去坎底溪游泳,于是下班后,刘某连同7名同事一共8人去野游。
8人到达坎底溪已经将近晚上8点,天色昏暗。刘某和两名同事先下水,一会后,一名同事清点人数时发现已经下水的刘某不见了。同事怀疑刘某溺水了,于是7人马上开始寻找刘某踪迹,直到在刘某游泳区域内找到刘某的。大家立马拨打了120,同时轮流对刘某进行抢救,20分钟后,救护车来到了案发现场。救护人员在现场抢救刘某大概十几分钟后,刘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当场宣布刘某死亡。
刘某父母失去了唯一的儿子,悲痛万分,结束了刘某的丧事后,刘某父母将7名同行的同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支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5877.6元,同时要求法院判决7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7名被告应对刘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判决7人各赔偿刘某父母6819元。
沪律网提示: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上海律师认为:本案中,刘某已经23岁,已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天色昏暗的且没有防护措施的户外溪水中游泳是有危险的,却仍然率先下水游泳,导致自己溺水身亡,是自己疏忽大意的过失,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的过失责任。而刘某的7名同事,对在坎底溪有用的危险性应有一定认识,且对刘某先下水没有进行提醒也没有特别关注,即使事先对刘某进行了询问,发现刘某不见后积极寻找并积极抢救,但仍应对刘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