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继承权,我国将遗嘱继承的方式写入法典,更加尊重公民的个人意愿。在某大学任教的蔡某,因其亲儿在其生病后对其不闻不问,因此决定立下遗嘱,取消不孝儿子的继承权。
蔡某是某大学教授,育有一子一女,妻子很早便去世,儿女都已结婚,一开始,儿女两家都与蔡某居住在一起。但不久之后,儿子与儿媳开始屡屡提出要分家另过,蔡某为了家庭和睦,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儿子的要求,最后给了儿子6000元,让儿子分出去另过。此后,蔡某仍然与女儿女婿住在一起,生活起居也一直由女儿照顾。
去年8月,女儿和女婿出过进修,蔡某便暂时自己一个人生活,然而不久后,蔡某突然心脏病发作住院。医院通知了蔡某儿子,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没有到医院照顾蔡某,甚至没有看望蔡某。得知蔡某无人照顾的邻居肖某一家,在此时轮流去医院照顾蔡某,一直到蔡某去世。
蔡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后,将其22万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一万五千元,赠给邻居肖某一家一万元,留给女儿6万元,取消了儿子的继承份额,没有给儿子留下任何遗产,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蔡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蔡某的儿子却表示坚决反对,称其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不能给学校和肖某,于是向法院起诉。
沪律网提示:所谓遗嘱继承,就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定方式立下遗嘱,在他死后将他的遗产转归他所指定的继承人所有的制度。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方式叫遗赠。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蔡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如果蔡某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和儿子分割财产,但蔡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了遗嘱,则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蔡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蔡某儿子起诉无理,法院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