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的名字不一定是独一无二,但一定都承载了亲人的爱与期望,正因如此,起名之事决不可儿戏。有的父母为追求新颖,给孩子起了“非主流”的名字,这不仅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一定的困扰,更严重的情况竟然会无法登记户口!起名时追求个性不是坏事,但也一定要考虑到公序良俗的要求。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而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当地燕山派出所认为,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为此,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诉讼过程中,吕某与公安机关各执一词,最后因法律适用问题,历下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决定送交“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据了解,吕某坚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北雁云依”的名字应予认可。而公安部门则认为,民法通则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随后,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院认为,父母不可凭借个人喜好 创新姓氏。经研究后,最终明确意见: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被中止5年后,于2015年4月24日在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目前,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也就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取名不能任性随意。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此外,司法解释对姓名权也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姓氏是标示一个人的家族血缘关系的标志和符号,本案中吕某给其女起的名字“北燕云依”看似充满诗意,但却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姓氏文化和公序良俗相悖, 肆意更姓不仅是对传统文化的破坏,更会给社会管理造成困难。综合2008年的赵C案,公民姓名权的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随意起名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