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出行工具,在我国的大城市里十分普及,而早晚高峰可以说是乘地铁的一大“特色”。北京一市民刘某,就因乘早高峰时被挤晕而导致四级伤残,刘某将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二公司告上了法庭。
刘某是家在北京昌平的普通市民,1月15日早,现年56岁的刘某照例在地铁5号线天通苑北站准备乘车。刘某进站后,在车门口上车位排队,排在第三位较为靠前。车门打开瞬间,后面乘客快速向前往车内挤,刘某猝不及防被挤到车内,撞上了对面车门,剧烈疼痛使其昏迷。
事发时,他被撞晕在车厢内,一直到他清醒后,才听到车厢内有乘客喊道“有人摔倒”,直到列车行驶到立水桥站是,才有地铁管理人员将刘某抬出,之后,刘某被救护车送至999急救中心救治。因为伤势较重,刘某经过999急救中心抢救治疗5天后,才被送往积水潭医院进行手术。然而,刘某颈髓震荡损伤,尽管已经经过了一系列的抢救,仍然导致四肢瘫痪,经鉴定为四级伤残。
由于事发时,正是早高峰时期,人流量太大,刘某无法找到直接撞伤的侵权人,于是,刘某以地铁公司的运营及管理行为存在过失为由,将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190万元。
二被告认为,事发时,地铁处于静止状态,并非地铁存在故障或者其他瑕疵,刘某的受伤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两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因此对刘某的受伤应该构成无过错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作为地铁的管理者和运营者没用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早高峰时采取的有别于其他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此,法院判决二公司赔偿刘先生共计26万余元,驳回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我国的民事补充赔偿责任,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补充责任。
上海律师认为:本案中,刘某受伤是因第三人的直接行为导致的,同时刘某明知早高峰拥挤,其自身也应保护自己。二被告公司作为地铁的运营者和管理者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措施,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