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的赡养问题在我国仍然存在,不少老人都选择付出一定代价来由亲戚为自己养老。不久前,家在上海的朱某,因为其将房产过户给了其大侄女沈某,而沈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朱某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今年已经八十多岁的朱某和弟弟两个人共同生活在上海宝山的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朱某终身未婚,膝下没有子女,而朱某的弟弟曾经有过两段失败的婚姻,并且育有两个女儿,现住北京的大女儿沈某和在上海的小女儿小朱。
2012年,朱某的弟弟因为脑梗住院,生活无法自理,而朱某也没办法很好的照顾弟弟,朱某弟弟的大女儿沈某得到消息后来到了上海,并且将其父亲安顿到了养老院,便又回到北京。为了其弟弟和自己能得到更好的照顾,朱某将自己和弟弟名下的15多万给了小侄女小朱。2014年,朱某自己也生病住院了,在此期间,朱某再次将自已和弟弟的一部分存款26万元给了小朱。
然而小朱取走了这40多万却并没有履行任何抚养义务,于是朱某和其大侄女沈某商量后向法院起诉了小朱,追讨钱款。最终法院判决小朱要归还大部分的欠款。眼看养老无望的朱某最后选择相信大侄女沈某。于是2015年二人签订赠与合同,朱某自愿将自己的房子赠给沈某,沈某拥有房子的全部产权,朱某则享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两人很快办理了公证和产权过户等全部手续。
但是不到三个月朱某便将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子的所有产权。朱某认为,沈某存在趁人之危的嫌疑,朱某是在发生了小朱侵占财产的情况下,沈某帮助了朱某,才会愿意将房子赠给沈某。并且沈某曾经承诺过会对朱某履行养老义务,但沈某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在弟弟去世和朱某自己生病时沈某都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因此,朱某坚持撤销赠与合同。
沈某则认为,自己并没有乘人之危,赠与合同完全是朱某自愿签订的,而且赠与合同中并没有要求自己替他养老送终的附加条件。但是沈某仍然尽了最大的努力照顾朱某,经常给他打电话、带他看病,给予朱某经济和物质上的支持与照顾。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朱某自愿签订,且没有附加条件,因此合同成立,法院最终驳回了朱某的诉求。
沪律网提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我国《继承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认为:本案中,朱某和沈某的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而且朱某也没有在赠予合同中有要求沈某履行抚养义务。而沈某确实对朱某尽了一定照顾义务,因此法院应当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上海遗产律师认为,遇到这种情况,老人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而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