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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盗取外公存款,屡教不改被批捕
    发布时间:2018-01-28 22:28:5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31 ℃

    公民对于亲人的犯罪行为总会选择包庇,但也有少部分人选择大义灭亲。近日,昆明一90后男子王某,记住其外公银行卡密码后,盗走其外公银行卡,将卡内4万余元存款取走挥霍,家人支持对于王某的刑事处罚。

    男子盗取外公存款,屡教不改被批捕

    思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2016年9月底,思某外孙正巧在其家中,于是王某陪同思某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取钱。处于对外孙的信任,思某将存着密码告诉了王某。王某帮外公思某取钱后,无意之间发现存折上还有5万多元的余额。陪同思某回家后,王某故意窥探到思某存折放在其内衣口袋里,并且外衣被思某放在卧室里。

    思量许久后,王某最终选择了偷走存折。当天,王某伺机进入思某卧室,将思某存折盗走,并在当日内分两次从存折上取走2.07万元。然而,王某仍不满足,9月25日,王某又从存折上取走2.2万元。王某前后一共从思某存折上盗取了4.27万元。取钱后不久,王某便将4万余元全部用于还信用卡以及吃喝玩乐和购物,不久,这笔欠款便被挥霍完毕。

    不久前,思某发现存折丢失,前往银行询问后,发现存折上少了4万多存款,于是王某立马报警。之后,警方稍加了解便确定了盗窃存折的正是思某外孙王某,王某家人表示,王某曾多次偷盗家人财物,屡教不改,支持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思某财物数额巨大,已经构成盗窃罪。

    沪律网提示: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屡教不改,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盗窃罪。因为王某盗窃财物属于近亲属,但其家人要求追究王某刑事责任,因此,法院应当对王某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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