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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要求对丈夫手机号码使用权继承进行公证
发布时间:2018-02-11 07:11:3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45 ℃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所以往往需要办理继承权的公证。上海继承律师指出某些个人财产具有专属性的特征,就如手机号码的使用,如果家属要继续使用已经死亡的公民的手机号码,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泗洪县的徐女士因无法使用丈夫生前的手机号码,寻求公证处就丈夫手机号码使用权的继承进行公证。

妻子要求对丈夫手机号码使用权继承进行公证

前不久,徐女士来到泗洪县公证处寻求帮助,她说丈夫去世已两年,自己一直延用丈夫手机号码,这个号码不仅有大量亲朋好友的联系方式,而且还有他们夫妻俩缴水费、缴电费、银行卡通知等服务功能,因此,想用自己的名字继续使用丈夫生前手机号码,可电信部门告知除非有公证机关法律文书,否则不能更改,所以前来寻求公证帮助。泗洪县公证处主任说到:徐女士的公证事项请求,还是第一次遇到。为此,他们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资料,依据《电信码号管理办法》《入网服务协议》等规定,手机号码使用者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合同法》也载明,权利义务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另据《物权法》规定,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既然是个人财产,手机号码使用权理应可以继承。公证处调查与核实后,为徐女士办理了丈夫手机号码使用权继承声明公证。据对本案件进行回访的公证人员韩雨介绍,在电信部门配合下,徐女士携公证书成功将丈夫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继承使用。

沪律网提示:手机号码使用者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而该使用权不随

使用者的死亡而终止。另一方面,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作为一种动产,属于个人财产,可以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手机号码使用权理应可以继承。

根据《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中,第七款的兜底条款为其他个人财产的继承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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