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继承当中,由于主客观上的因素,遗嘱人有时候会设立两份甚至两份以上的遗嘱,那么如果这些遗嘱之间的内容发生抵触的,又以哪份遗嘱为准?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要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不久前,杭州姐弟陈先生和陈女士在父亲去世后发现,双方各拿一份遗嘱,遗嘱上都写着自己是房产的继承人。陈先生觉得陈女士这份遗嘱是伪造的,陈女士觉得委屈,为此,弟弟甚至还叫人进行“武力威胁”,但始终不知如何破解难题。经多方打听后,他们找到浙江省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份遗嘱的真伪性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说到:这两份遗嘱是典型的老年人笔迹,看起来相对自然。最后,经专家会检得出一致意见,认为这两份遗嘱都是真实的,听到这个结果,陈先生依然不肯罢休,又拿着遗嘱到另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但鉴定结果还是一样的。原来,陈老汉立下第一份遗嘱时考虑到,自己的财产理应交由儿子继承。可之后儿子因斗殴被判3年有期徒刑。其服刑期间,父亲一直由女儿照顾,想到儿子过去对他也不是很孝顺,又没什么出息,于是就立下了第二份遗嘱,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女儿。最后,法院把所有财产都判给了姐姐陈女士。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在两份遗嘱都没有经过公证,并且内容冲突的情况下,以立遗嘱人生前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不过,考虑到弟弟的实际困难,姐姐还是将其中的一部分财产留给了弟弟。
沪律网提示: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在各种不同类型的遗嘱当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法律效力最优先,其他未经公证的遗嘱和公证遗嘱相抵触的,要以公证遗嘱为准。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遗嘱人在设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