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腹中,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这一问题在以前的法律中是否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涌现,尤其是对胎儿继承权的问题。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对胎儿的继承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上海继承律师指出这是法律的一大进步。
章女士与陈先生结婚两年,陈先生的母亲早年已经去世,父亲多病,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也都各自成家,大家关系不错,经常会回家看望父亲,也时不时会相约聚餐。2017年初章女士怀孕了,预产期10月底,但在3月份的时候,陈先生查出患了癌症,两个多月后,陈先生还是不幸去世了。家里的主心骨没了,只剩下章女士一人,但她很坚强,决定把孩子生下来,为爱人留下一条血脉。原本就体弱多病的陈先生的父亲,在儿子去世后便卧榻不起,于9月初也撒手西去。老人没有留下遗嘱,只留下20多万元存款和一幢房子。几位子女经过商量,对老人的遗产进行了分配,章女士分到了丈夫的那一份。由于法律知识不够,而且平时互相之间的关系挺和睦,所以在财产分配时,章女士没有提什么意见,都听哥哥姐姐的。10月下旬,孩子终于出生了,当了母亲当然值得高兴,但独自带孩子让她的生活压力陡增。这时,她听人说起,现在法律规定胎儿也有继承权了,当初在分配公公遗产时,她肚子里的孩子也应该分到一份。这一份遗产,虽然数目并不多,但至少可以缓解一点自己的生活压力,同时也是为孩子争取应有的权利。于是,章女士向丈夫的哥哥姐姐提出重新分配遗产。但哥哥姐姐们却认为,分配财产时,孩子还没出生,就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人”,怎么能像“人”一样享有权利,明显是章女士借着孩子的名义想多占一份,“看来平时对她的照顾都白费了”,坚决拒接了章女士的提议。为此,章女士也咨询了律师团孩子还没出生时到底有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如果现在诉诸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遗产,是否会得到支持?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陈先生先于其父亲死亡,其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部分适用代位继承的制度,应当由陈先生的子女代位继承,但本案关键是要明确当时尚未出生的孩子是否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民法总则》对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是一种附条件的承认,既不打破“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规定,又充分反应了当今社会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现实要求。胎儿若正常出生的则仍有继承权,同时也有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