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生活中,因为遗产的继承而产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再婚后的子女和再婚前的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问题更为复杂。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此类继承纠纷要严格按照比例原则来确定各继承人之间的份额。
陈慈(化名)和前夫生育了杨建(化名)姐弟二人。后来,陈慈和李中(化名)再婚,生育了李丽(化名)姐弟二人。李中在2007年去世,在世前曾立下公证遗嘱,将他和陈慈共有的一套房产中属于他所有的份额留给李丽继承。但李中去世后,家人一直没有办理遗产继承,陈慈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一直继续由陈慈保管、使用、处分,直至陈慈于2015年死亡,其间银行账户发生收支无数。母亲去世后,杨氏姐弟与李氏姐弟就陈慈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房产的继承问题争了起来。争论无果后,杨氏姐弟分别提起两起诉讼,要求按比例继承陈慈遗留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是陈慈与李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李中占该房屋的1/2产权份额按公证遗嘱,应归李丽继承。至于陈慈占该房屋的1/2份额,因李丽姐弟与陈慈共同生活,对陈慈生活照顾较多,陈慈的丧葬事宜也主要由李丽姐弟负责,故李丽姐弟依法可适当多分。最终判决,陈慈占房屋的产权份额由杨氏姐弟每人各继承20%,由李氏姐弟各继承30%。银行存款继承部分,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李氏姐弟在李中去世后多年均未主张分割并继承李中死亡时陈慈名下的银行存款,李中去世后,陈慈一直可以自行处分其名下银行存款,其间发生收支无数,使得陈慈的个人存款早与李中去世时的银行存款混同,所以该银行存款不应再认定为陈慈与李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陈慈个人遗下的财产。因陈慈没有立遗嘱,故按法定继承由杨氏姐弟与李氏姐弟各人各继承银行存款的1/4。
沪律网提示:有遗嘱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原则上按照比例确定份额,但也要考虑是否对被继承权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继承份额也存在区别。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由于再婚而使得不同子女之间都有继承权,该继承权如果没有遗嘱的,原则上相等的,同时要考虑是否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义务的问题。若夫妻一方先死亡的,未死亡的一方长期使用诸如银行存款等财产的,在该方也死亡后,该财产则要认定为个人财产,从而来确定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