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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狗威胁狗主人反被撞死
发布时间:2018-02-21 21:21:3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71 ℃

在现实生中,如果亲眼目睹了某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人们是否当面制止,并且又会采取怎样的行为制止。扬州一男子在发现偷狗贼毒狗时,被其威胁后,开车将其撞死。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该男子的行为虽然不是出于主观故意,但仍要负刑事责任,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合理的限度。

男子偷狗威胁狗主人反被撞死

1月15日下午三点左右,在扬州新坝吴桥加油站附近,一名疑似偷狗的男子被面包车撞倒身亡。据事发视频显示,一辆面包车撞上了一名骑着摩托车的男子,男子被撞到路边店铺的玻璃上,当场没有了生命体征。据当地知情人士透露,当天下午,一名骑摩托车男子在扬州广陵区李典镇长生村偷狗时被狗主人发现,狗主人要求其将狗放下,但男子并未收手,反而威胁狗主人说“你敢追,我就拿针毒你”,随后驾车扬长而去,狗主人马上驾驶面包车追了上去,接下来悲剧的一幕发生了,狗主人将偷狗贼撞死。现场在摩托车上,还有死狗、弓弩和毒镖等物品。有部分网友对此表示,“偷狗贼这是罪有应得,应该从轻处罚狗主人”。对此记者咨询相关律师,律师认为,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狗主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蓄意杀人的意图,可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我国法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将予以三年以内有期徒刑;较重的则将面临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狗主人很有可能会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10万元左右的赔偿。

沪律网提示:过失与故意的认定在刑法上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故意犯罪必然要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在确定是故意还是过失时,要以当事人的行为为主要依据,不可泛泛而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偷窃的行为的危害性和人身安全乃至性命相比,当然是后者更为重要,为制止犯罪行为而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结果必然不能超过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否则就会造成更大权益的侵害。偷狗贼固然需要惩罚,但不能是以剥夺其生命的方式,而需要法律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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