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况屡有发生,继承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继承人享有的该部分继承权有如何行使?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代位继承的制度,上海继承律师认为该制度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张聪的祖父母生前共育有4名子女。大儿子张灿早年作为知青,前往云南玉溪插队,后在当地成家立业。小儿子张国、大女儿张琴、小女儿张英则留在上海。2002年,远在云南的张灿意外身亡,经查其患有精神疾病的独子张聪须承担主要责任,并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之后,张聪的祖父母相继去世。因为对大哥的死耿耿于怀,张家兄妹再也未与云南的大嫂贾某、侄儿张聪联系。不料在今年,贾某却携已出狱的张聪来到上海,要求代位继承张灿应得的遗产,即张聪祖父母在唐山路房产的一部分。根据市场估值,该房屋市价200万元,张聪主张自己应代位继承该房产四分之一,即50万元。对于侄儿的要求,张家三兄妹表示拒绝,一是认为张聪是大哥张灿身亡的主要责任人,应当被剥夺继承权;二是系争房屋虽然登记在张聪祖母一人名下,但实际系安置了五口人,且购买产权时的差价款均由小儿子张国一家支付,即使张聪要继承遗产,也不应将整套房屋作为遗产。因协商不成,张聪遂将叔父、姑妈们告上法庭。
法院考虑到张聪和其母亲生活困难的情况,经过调解,张家兄妹最终与贾某母子达成了一致,唐山路房产归小儿子张国所有,张国向张聪支付房屋折价款6万元。
沪律网提示: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其中必须是晚辈直系血清,即子女,孙子女一类。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代位继承制度的确立,保护了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部分。该案件中,代位继承人张聪虽对其父亲的死亡负有责任,但不是出于主观故意的本意,并且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法律出于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要肯定其代位继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