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的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人孤独终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李老伯在晚年受其妹妹照顾,为表感恩而立下遗嘱,房子由妹妹继承,但随后老伯又卖了房子,为此李老伯的妹妹就房屋的继承问题将老伯的子女告上了法院。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只要不是公证遗嘱,遗嘱人都可以对其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李老伯与老伴育有一双儿女:阿君和阿娟。儿女长大后双双加入外籍,长期定居国外。李老伯老伴于2012年4月去世,儿女自愿放弃了母亲在房屋中的一半遗产,故80多岁的李老伯独自继承并居住在房屋内。正当需要之时,李老伯的同胞妹妹专程从老家合肥赶来照顾李老伯的生活起居,两人感情日益深厚,于2012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18日,李老伯写下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到全部房产由妹妹继承。但是在立下《自书遗嘱》8个月后的2015年3月,李老伯在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阿君办理该房屋的更名和出售手续。4月,阿君代表李老伯和买家黄先生签订合同,将李老伯的房屋以2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先生。李老伯之妹被迫迁出,黄先生装修并入住该房屋。6月14日,李老伯离世。李老伯之妹不服,将李老伯儿女诉至浦东法院。法院依法追加买家黄先生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老伯之妹要求根据遗嘱继承房屋的诉请。同时,阿君、阿娟补偿李老伯之妹30万元。
沪律网提示:遗嘱人在生前立遗嘱后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被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这是基于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所立遗嘱,该遗嘱不发生效力。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李老伯与其妹妹结婚,属于婚姻法中的近亲结婚,该婚姻是无效的,因此李老伯之妹只能以妹妹的身份继承遗产,而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李老伯卖房可以看做是对遗嘱的撤销,房屋应由子女继承,但妹妹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要适当的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