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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照顾婆婆多年终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8-03-16 00:16:0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56 ℃

丈夫死后,妻子是否还要照顾公婆?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妻子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不是绝对的,是基于自愿性以及道德性的考虑。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我国的继承法对妻子的这种赡养义务是予以肯定支持,并且给予其一定补偿的。

丧偶儿媳照顾婆婆多年终获补偿

韩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两人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2002年,韩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房子。韩先生的母亲跟随韩先生一家三口生活在一起,由儿媳李女士照顾生活起居。2006年,韩先生因病早逝,李女士一个人担负起家庭的重担。李女士的婆婆还有另外一子一女。韩家大哥每年都给老母亲一定的生活费,用于日常开支。在老人生病期间,韩家大哥和韩家二姐也共同担负老人的治疗费用,并经常来看望老人。就这样,李女士与亡夫的家人和谐相处了十年。此后,因为一些矛盾,婆婆从李女士的家中搬走。后来,婆婆将李女士母女告到法院,要求继承韩先生和李女士婚后购买的这套房子中属于她的份额。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女士和丈夫购买的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需给付婆婆20万元。李女士认为,自己作为丧偶儿媳,对婆婆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在丈夫去世后的十年时间里,她自愿无偿履行了赡养义务,既然婆婆不念旧情,那么她十年来为赡养婆婆支出的费用理应由老人的另外两个子女承担。因此,李女士将韩家大哥和韩家二姐另行起诉到法院,索要十年来的赡养费补偿20万元。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女士长期赡养婆婆,使老人的其他子女客观上获得利益,理应给付李女士相应的补偿。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赡养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纠纷产生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老人的其他两个子女给付李女士赡养费补偿款4万元。

沪律网提示: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丧偶儿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公、婆以及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的赡养完全是出于自愿性,是属于一种道德行为。

《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丧偶儿媳对婆婆已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婆婆反过来要继承其儿子的遗产份额,这对李女士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从《继承法》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丧偶儿媳的赡养义务也是鼓励支持的态度,适当的补偿李女士赡养费显得较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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