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最重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任何纠纷都要根据合同中的内容来解决。然而市民张先生,将合同委托中介保管,却不想卖方擅自要求中介修改合同,多加了五个字的内容,正是因为这五个字,张先生不得不多花五万买房。上海房产律师表示房屋买卖合同的任何变更都要经过双方的同意。
市民张先生称,去年2月底,他通过某区黄石路马务村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当时签了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楼款总计197 .5万元,首付款54 .5万元,以银行按揭形式交余款。交楼时间约定为今年5月1日前。因不确定什么时候能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合同上交易过户手续的截止时间未填写,买家张先生和卖家李女士双方口头约定按实际日期为准。由于该二手房产权人为夫妻二人,卖家李女士的丈夫因出差未来现场签名,张先生于是将自己那份合同交给中介卢先生,请他等李女士的丈夫出差回来帮忙交给他签字。张先生称,几天后李女士的丈夫回来,他们一起去办理了网签。4月中旬,张先生拿到银行的《同贷书》,预计能按照合同约定在5月1日前过户交楼,当他告知卖家李女士一起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李女士却告知张先生“违约了”,要和她的律师谈。李女士的律师称“合同上约定5月1日前要交付楼款”,张先生去找中介卢先生要回自己当初的购房合同,这才发现原来在交楼时间后面又多加了一句“需交齐楼款”,中介卢先生表示是在卖家李女士的授意下加了这句话。随后中介公司介入协调,买卖双方一番协商后,李女士提出要签补充协议,此时楼款涨至205万元,比原来合同约定的楼款涨了7.5万元,中介公司同意帮张先生垫付2 .5万元,张先生自己再出5万元。无奈之下张先生同意该补充协议,并于6月办完交楼手续。
沪律网提示:虽然卖方在买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要求中介修改房屋买卖合同,但是随后买方接受了卖方提出的补充协议,可以视为买方接受了卖方在合同中所变更的内容,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卖家李女士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哪怕只是多加了五个字,但这五个字对张先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张先生可以用法律的途径主张该合同归于无效。但张先生后来因主客观原因接受了补充协议,则该合同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