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丈夫被监禁,其在可以到其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有,如果丈夫已经被监禁一年以上,妻子需到丈夫被监禁地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