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是继承的一种形式,但是关于遗嘱的争议总是层出不穷,代书遗嘱就是备受争议的一种遗嘱类型。由于代书遗嘱不是立遗嘱人本人书写,其中可能会存在造假、修改的情况,因此上海继承律师指明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且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宋老太共有四个子女,老伴已经于多年前去世。宋老太在老伴去世后的七八年间一直跟随大儿子生活。大儿子称,宋老太临终前立下遗嘱,指定房产全部由大儿子继承。该遗嘱系代书遗嘱,即由宋老太之外的人手写,该遗嘱立下之时共有四名见证人,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了遗嘱内容,另一名见证人代替宋老太签字,名字上还按有宋老太的指印。庭审过程中,大儿子申请四名见证人出庭作证。除上述证人证言外,大儿子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宋老太知晓并同意上述遗嘱的内容,并亲自按捺指印的事实。双方也均无法提供宋老太的指纹样本与上述遗嘱上的指纹进行比对。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中并无宋老太本人的签字,虽有一枚指印,但当事人均无法向本院提供对比样本,无法确认指印的真实性。除代书人、见证人的证言外,现无任何证据可对“遗嘱”确系宋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佐证。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应当由提供遗嘱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大儿子并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最终不认定遗嘱有效,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上述遗产,宋老太的四个子女各继承通州此房屋产权份额的四分之一。
沪律网提示:代书遗嘱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当中会产生诸多争议,为此法律明确规定要由代书人、见证人以及立遗嘱人签名,缺一不可。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该份代书遗嘱缺少立遗嘱人的签字,仅有立遗嘱人的指印,但因无法证明该指印是否为立遗嘱人所有,最终只得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