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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分割房产未过户,妻子女儿诉丈夫
    发布时间:2018-03-30 23:30:1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88 ℃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出于对子女利益保护的考虑,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归给子女所有,或者将产权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子女。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离婚协议具有绝对的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剥夺协议中约定归子女所有的房产。

    离婚分割房产未过户,妻子女儿诉丈夫

    张某与赵某本是夫妻,于1995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有但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的房屋归张某和女儿张小某所有,房产证上加女儿名字。离婚后,张小某一直跟随父亲张某生活,父女两人感情非常好。后来张某再婚,有了第二个孩子,父女之间慢慢产生了嫌隙,张小某索性和母亲赵某生活在一起,大学毕业后远嫁异地,不再与父亲张某联系。2015 年,女儿张小某从母亲处得知父母当年的离婚协议内容,遂找到父亲希望他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但遭到父亲的拒绝。母亲赵某一气之下,将自己的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协助将张小某登记为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张某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同时,张某辩称,他与赵某 1995 年离婚,至赵某起诉之日已经超过 20 年。赵某和女儿则认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即使适用诉讼时效,赵某和女儿 2015 年才知道张某未将女儿登记为诉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此至赵某起诉之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债权请求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后经法官疏导,女儿同意该房屋由父亲一人所有,父亲一次性给付女儿房屋归并款 24 万元,女儿则表示将经常回家看望父亲。

    沪律网提示:将女儿名字写入房产证中,是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对夫妻双方都产生了法律拘束力,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或者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享有房产的一部分,父亲虽然尽到了抚养女儿的义务,但仍然无权否定房产中属于女儿的部分。另一方面,房产归属问题系物权问题,物权具有绝对性和专属性,故不存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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