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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配偶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8-04-11 16:11: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76 ℃

军人是保卫我们国家安全的一类特殊主体,而法律也给予了他们特殊的保护,婚姻法也对军婚进行了保护,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进行了限制,但这限制也不是绝对的,仍要坚持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现役军人在婚姻中没有重大过错的,军人的配偶请求离婚必须经过军人的同意。

现役军人配偶起诉离婚

郭明(化名)是一个军人,常年在部队执行任务,耽误了自己的终身大事,三十好几还打光棍,经过同学的介绍,郭明和汪梦(化名)认识了,双方很快就陷入了爱河,军人的身份使得汪梦非常敬仰自己的男友,不久,他们就组成了自己的小家庭,汪梦成了别人羡慕的军嫂。哪知,结婚后不久,汪梦就觉得自己和丈夫性格不和,生活单调、死板,认为郭明是个工作狂,一天到晚都在部队,根本不关心自己,不懂浪漫,骨子里金钱观念很重,这样的生活维持了几年。最终,汪梦不堪丈夫的种种举动,觉得夫妻双方的感情不合,提出分居,郭明也同意了。就这样,一晃就是八年,郭明在部队也被提升至团职干部。后来,郭明与张女士相识,并且长期在一起同居。长时间的分居和丈夫的外遇行为让汪梦忍无可忍。汪梦遂向郭明提出离婚,但是郭明担心自己离婚,会影响自己在部队的政治前途,坚决不同意。无奈,汪梦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和郭明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郭明答辩称自己是现役军人,自己的婚姻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院认为郭明与他人同居,构成了重大过错,最终判决离婚。

沪律网提示: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进行了限制,只有在军人的同意下才可以离婚,这是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特殊保护,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但是要注意,如果军人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军人配偶离婚则不受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的规定,军人的“重大过错”是指下列行为:(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婚姻法33条的限制仅及于现役军人,退役军人配偶请求离婚则按照正常的程序,不受此限制。本案中的现役军人郭明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属于重大过错,就算他不同意离婚,其配偶也可以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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