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当中,很多婚姻的破碎都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市民余先生与第三者婚外同居,并且赠送房产和财物,余太太知晓后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了法院,要求第三者返还丈夫赠送的财产。上海婚姻律师表示丈夫向第三者赠送夫妻共同财产,并且隐瞒妻子,妻子在知情后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
余先生是一个商人,他和妻子余太太结婚多年,夫妻二人都已经年过五旬。数年前,余先生因一次工作出差的机会,结识年轻美丽的女子小艳,小艳的年龄比余先生小了25岁,尽管如此,他们二人还是坠入爱河,很快就产生了婚外同居关系。二人同居不久后,2014年5月,小艳准备购买一套总价约41万余元的房产。余先生对小艳也是“乐于奉献”。他先是帮小艳支付了7万元首付款,后又陆续转账给小艳39万余元,作为小艳购买房产的支付按揭款及其他款项。后来,小艳与他人合作开店,在她开店期间,余先生又前后转给小艳的合伙人“合作金”8万元。但是,婚外情最终东窗事发。余太太发现丈夫多次转钱给小艳的事后,很快就将自己的丈夫和第三者小艳一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丈夫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小艳退还所得钱款。余太太起诉认为,余先生与小艳同居期间,未经其同意单方多次赠予小艳钱款,其赠予行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共有权,依法应当全部返还。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余先生对小艳的赠予行为无效,小艳需退还54万余元。
沪律网提示: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因此禁止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送给他人时必须经过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若对另一方有隐瞒的情形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他人返还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丈夫为第三者买房赠送财产的行为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伦理道德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并且是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应当认定该赠送财产的行为无效,第三者应当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