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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中的单位犯罪
发布时间:2018-04-16 16:16:1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35 ℃

在互联网时代中,大量的新型犯罪也层出不穷,也出现了很多的单位犯罪。上海刑事律师在这里指出我国刑法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进行区分,单位犯罪是独立的罪名,而不是自然人犯罪简单的相加,因此要注意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定罪条件、处罚范围以及追诉标准等方面的区别。

金融诈骗中的单位犯罪

陈某于1999年12月注册成立A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5月,陈某以其兄名义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B公司,并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后,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陈某以A公司名义,从银行及民间大量借款用于经营,并欠下巨额债务。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单位A公司无归还能力,仍以A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等为由,以高息为诱饵,以A公司名义或A公司提供担保的形式,先后骗取王某等16名社会公众或单位人民币29791.395万元,仅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17044.582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2746.813万元。除部分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外,大部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民间借款、支付高额利息及购买豪车等。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即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属单位犯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系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故被告单位A公司也系自首,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某均予以从轻处罚。

沪律网提示: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以单位名义”不仅是指对外的代表是单位,而且其犯罪行为的意志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所产生,或者由其他执行机构事先执行事后由决策机构加以追认。单位犯罪的意志不是单位中的自然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以其独立人格意志进行犯罪的结果。

《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中陈某系单位的主管人员,其以单位的名义实施金融诈骗,陈某本身构成金融诈骗罪,单位构成单位犯罪,要对两者同时进行处罚,但陈某有自首的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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