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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为留房给儿子,逼女儿放弃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8-04-13 20:13:0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39 ℃

重男轻女的观念由来已久,在当今的社会中仍有存在。在老一辈人的眼里,儿子才是传宗接代的后人,女儿嫁人后就不是自家人了,因此往往偏向于疼爱儿子。市民徐奶奶就想把房子就给儿子,逼女儿放弃继承权。上海继承律师表示子女都是法定继承人,应当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老人为留房给儿子,逼女儿放弃继承权

徐奶奶与老伴育有一儿一女,可去年三月份时却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让老奶奶没想到的是将自己告上法院的正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徐奶奶说,法院的传票内容大致就是自己霸占了女儿的房产,但自己明明就是有产权证的人,女儿的做法实在让人莫名其妙,然而找到女儿询问情况时却遭女儿赶出家门,现如今母女关系算是彻底闹翻了。对于母亲的说法,女儿很是气愤并指责母亲偏爱哥哥,霸占着房子不肯离开原因多半也是为了哥哥。徐家女儿告诉我们,两年前房子限购时,自己将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了母亲名下,打算再购买一套,可过户后母亲就一直赖着不走,不得已才将母亲告上法院。原来两年前,房子限购时,徐奶奶的女儿将名下房子过户给了母亲,期间双方并没有金钱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税费也由女儿支付,只是过了个名字,现在徐奶奶认定房子是女儿送的,双方才闹了矛盾。徐奶奶表示现在女儿想要回房子也不是不可以,但需要放弃掉另外一套房子的所有权(奶奶与爷爷名字的房子),多年来自己也知道房子过户只不过是一个幌子,并不是女儿送的,但现在儿子并没有房子,因此才以此为借口要求女儿放弃另外房子的一半权利。最终,徐奶奶的女儿表示愿意放弃父亲留下房子的一半权利,并到法院撤诉,徐奶奶也表示会将房子过户回给女儿。

沪律网提示:放弃继承权必须是由继承人本人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没有遗嘱的,则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除非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况,否则在法定继承中不得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老人强迫女儿放弃房子的继承权固然不对,但鉴于儿子的生活条件可能比不上女儿,因此在遗产的分配上可以适当的照顾儿子,但不可以明显的不公平,最终通过协商女儿也是作出了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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