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有时为了免于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会选择放弃继承权,上海继承律师提醒:放弃继承权必须是在遗产开始处理前做出表示。魏某的小儿子魏乙因无法还借款,在母亲生前表示放弃继承权,而母亲死后,魏乙又反悔,表示自己不放弃继承权,那么放弃继承权后是否可以反悔呢?
魏某与王某是夫妻,育有2个儿子魏甲、魏乙。2000年魏某、王某借钱购买了房屋一套。同年12月,魏乙写下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自己无能力帮父母偿还借款,所以自愿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由哥哥魏甲偿还借款,并一人继承。几年后王某因病去世,该房屋50%的产权作为遗产,一直没有进行分割。现在魏甲诉至法院,以魏乙已自愿放弃继承权为由,要求自己一人继承母亲王某50%的产权。庭审中,对于大儿子魏甲的诉讼请求,父亲魏某表示同意,自己放弃对王某的继承权。魏某表示,魏乙签名放弃声明时,书写了一份声明。房屋的全部借款均是大儿子魏甲偿还的,应该由魏甲继承。魏某还说,魏甲继承王某的50%产权后,自己也会将另外50%产权过户给魏甲。但魏乙表示没有写过该份声明,自己当时确实没能力偿还,父母让自己签名是在一张白纸上,说是要偿还父母住院费用,纸上的其他内容都是后加上去的,不是自己写的,只有签名是真实的。魏乙明确表示不放弃对房子的继承权。法院认为并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应该认定为放弃声明真实有效。但考虑到魏乙在签该份声明时,魏某与王某均在世,继承尚未开始。最终,法官给双方提出折中方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魏甲给付魏乙房屋补偿款25000元。
沪律网提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是在遗产开始处理前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魏乙表示放弃继承权是在王某生前做出的,此时被继承人尚未死亡,自然不存在遗产,而法律也没有对此时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做出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魏乙放弃继承权是在王某生前,而王某死后,继承才开始,则该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魏乙仍有继承权,但魏乙也没有还房子的借款,继承份额应当减少,因此通过协商,酌情由魏甲给予魏乙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