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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讨债,却被受托人免除债务
发布时间:2018-04-14 16:14:3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68 ℃

讨债往往是一件麻烦的事,有些人会选择委托他人帮自己讨债,因此甚至衍生出了专业讨债人员。但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认为委托他人讨债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及其内容范围,从而防止受托人在讨债过程当中出现私自免除债务等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委托他人讨债,却被受托人免除债务

2016年年底,盛某因朋友孙女士借款30万元,经其本人多次讨要未果,遂书面委托刘某全权代表讨要30万元的借款。2017年夏天,半年时间过去了,盛某一分钱也没拿到,相反债务人告知剩余债务已被讨债人免除。虽然受托人刘某承认已讨回20万元,但是一直推脱委托人不来领取,自己就另作他用了。无奈,盛某向吴江法院起诉,要求讨债人交付已讨回的20万元。被告刘某辩称,其确实接受原告盛某的委托向债务人孙女士讨债,讨回的20万元没有转交给原告盛某。但刘某主张,应该扣除刘某在办理受托业务中赔偿他人的5万元损失和15%的报酬。在起诉前盛某以受托人刘某涉嫌侵占罪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过案,但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建议盛某向法院起诉。从原告盛某提供的证据来看,案外人张某将20万元打给债务人孙女士,孙女士将20万元转入本案被告刘某的账户后,被告刘某向债务人孙女士出具收条1份,表示收到20万元还款,剩余部分放弃,原告盛某与债务人孙女士之间的债务一次性了结。次日,刘某将20万元又打入案外人张某账户。这样,经过多轮转账,债务人孙女士与本案原告盛某之间的债务消灭,20万元款项从案外人张某账户中出来后又重新回到了张某的账户,只是原告盛某的钱仍然没有拿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盛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刘某接受原告盛某的委托将20万元讨回后,理应将相应的款项转交给委托人盛某。被告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关于报酬有明确约定,亦未证明其为受托人事宜支出了赔偿款,故法院对被告刘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沪律网提示:受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制造已经讨回债务的假象,并向委托人索取报酬的行为构成欺诈,同时受托人向债务人出具的收条超出了委托权限,因此也是无效的,债务人仍需返还全部债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盛某委托刘某帮其讨回债务,双方的委托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委托合同有效。刘某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不仅骗取报酬而且还擅自免除孙女士10万元的债务,对委托人盛某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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