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产限购政策的出台,有些夫妻为了多购一套房会选择假离婚,“假离婚”在法律上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是往往会造成很多问题,比如“假离婚”中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即使是“假离婚”,离婚协议也有效,等同于一般离婚的效力。
上海市民小红与苏州的小贾(均系化名)2009年在上海登记结婚,2012年1月生育一女,为了孩子,夫妻俩想在上海买一套学区房。不过,由于当时房地产政策所限,他们婚后共同购置的一套位于苏州市的房产成“绊脚石”,于是二人想到了“假离婚”。2013年10月,小红与小贾前往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当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归小红抚养,小贾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0元至18周岁止;离婚后,苏州滨河路的房产权利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该房产权,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200万元。”就在办完手续的第二天,小红便与房东签合同购买了一套坐落于上海市闸北区的房屋。短短数月后,二人在闸北区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但复婚之后的夫妻感情却不复当初。2015年6月,小红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贾离婚。双方经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民事调解书中,二人就孩子的抚养达成协议,但并未涉及财产分割。一年后,小红又将小贾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次离婚时于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一次性支付200万元补偿款。而小贾认为当时离婚就是为了买学区房,而且签离婚协议也是为了复婚。法院认为2013年10月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的约定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沪律网提示:在法律中没有“假离婚”一说,只要是登记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离婚的,就是法律承认的离婚,因此基于“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也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拘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小红与小贾2013年的离婚虽然是为了买房而假离婚,后来也复婚了,但是离婚协议仍然是有效的;2015年的离婚是真的离婚,离婚协议自然也有效,由于2015年的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因此应当以2013年的离婚协议中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