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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8-04-23 05:23:1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17 ℃

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案已经过去一年半的时间,但社会公众和网友的关注度并没有下降,大多数网友倾向于王宝强,近日王宝强离婚一案一审审判有了结果。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公众的意见固然重要,但仍要以证据和事实为准,王宝强一案也要从证据着手,作出最公正的判决。

王宝强离婚案一审宣判

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在微博发布声明,称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郑重决定解除与妻子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经纪人的职务。2016年10月18日,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官司,在北京朝阳法院举办庭前会议;同时,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案,也在当天下午4时开庭。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的《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不构成名誉侵权,故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中,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判定。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尚待进一步查明,法院将依法另行处理。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准予离婚。但是夫妻一方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非婚外同居,不是婚姻法中法定的过错。要证明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要向法院举出更多的证据。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由于王宝强系公众人物,在社会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因此也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但必须坚持证据原则,根据证据和事实来审理。马蓉虽然有不正当的婚外关系,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宋喆同居,因此按照法律来讲,只能判决离婚,要证明马蓉存在过错则需要更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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