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婚以及再婚,会出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那么在继承遗产时,继子女是否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呢?上海继承律师指出继子女只有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才享有继承权。
杨某与妻子张某共生育三儿一女,杨某与其前妻生育一子,该子又育有四个子女。杨某前妻之子于2003年去世,张某于2004年去世,杨某于2006年去世。杨某去世后,杨某与张某所生子女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该案中,由于杨某前妻之子先于杨某和张某去世,所以在杨某和张某去世后,产生了代位继承的情形。对于杨某前妻之子对杨某遗产份额的继承,杨某与张某所生子女均无异议,但针对杨某前妻之子能否继承张某的遗产份额,当事人之间产生分歧。有人认为,张某和杨某前妻所生之子之间形成继母子关系,同等适用婚生母子关系的相关规定,杨某前妻所生之子对张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法院判决认为,杨某前妻所生之子,可以继承被继承人杨某的遗产,但无权继承张某的遗产。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在杨某与其前妻离婚后,跟随其前妻改嫁到外地共同生活,成年后也没有同继母张某共同生活过,更没有对继母张某的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且代位继承人也未针对形成扶养关系的基础事实进行举证。故法院认定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与张某未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无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沪律网提示: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等同于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而另一种是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不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杨某前妻之子在离婚后是跟随杨某生活,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着扶养关系,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中,因此不享有继承权,代位继承也不能适用于张某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