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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拆迁补偿款以贪污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8-04-22 05:22:3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46 ℃

自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开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带领下,反腐倡廉工作成为了社会的新浪潮,贪污贿赂的情况有了明显的改善。前不久山西省就判决了一起贪污案件。上海刑事律师指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产。

套取拆迁补偿款以贪污罪获刑

近日,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贪污案件,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郝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李某、郝某系某物业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临汾市政府进行道路拓宽改造中涉及到该物业公司的房产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二被告人通过草拟、签认虚假授权委托书,在上级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对方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套取拆迁补偿款61万余元。其中赔偿给拆迁户们5万余元。案件在开庭审理中,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提出,本案的涉案款项中用于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费用应予扣除,而合议庭评议时均一致认为,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费用不应扣除。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之后,将赃款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该案中,涉案款项中的用于公务支出的费用不应该在贪污总额中予以扣除,但在量刑过程中可以酌定对二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

沪律网提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还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中的被告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以被告为代表的物业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被告以职务上的便利从其中套取了拆迁补偿款,而该补偿款属于公共财产,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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