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王某前不久想卖房,与买家签订合同后房价飞涨,王某便后悔这么早卖房,因此王某以妻子不同意为由拒绝房屋过户,买方李某只得将其告上了法院。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即使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另一方不同意,善意第三人购买的也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家住在北京的王某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卖给了李某,双方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套商品房出售给李某,房屋总价为150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照约定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于一周后支付了50万元首付款。因当时王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待王某取得房屋产权之后,双方再共同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当天李某向王某支付了剩余购房款100万元。后王某取得房产证,李某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但当时房价大幅上涨,王某明确告知李某拒绝履行合同,并称买卖房屋时未经妻子同意,侵犯了共有人的利益,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李某是为了购买此房屋已经用尽了家里的积蓄,现在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并且在卖方支付定金是王某亲自打电话向其妻子确认过付款账户,房产证上写的又是王某一个人的名字,难道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真的无效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配合原告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XX号房产过户到原告李某名下。其后,李某起诉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
沪律网提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王某以其妻子不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不属于正当理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一方卖房必须先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同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并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这也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