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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借钱丈夫没签字,丈夫不用还
    发布时间:2018-05-04 06:04:2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14 ℃

    根据我国之前婚姻法的规定,由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另一方仍有可能需要共同承担该笔债务。但从2018年1月18日起,随着新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出台,这样的情况将发生改变。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新司法解释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个人债务的区分。

    妻子借钱丈夫没签字,丈夫不用还

    今年50岁的陈某和49岁的被告金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登记结婚,2016年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年底,妻子陈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陈女士借款共计17万元。后其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陈女士于2017年将陈某和金某夫妻双方诉至永嘉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在同一时间起诉的还有赵先生。赵先生称,2013年6月,陈某向其借款50万元,后只清偿部分利息后便不再进行偿还。故原告赵先生将陈某和金某夫妻双方共同起诉要求清偿本息。近日,永嘉法院审理后认定:该两起案件的借条均只有被告陈某的签字,即被告陈某和两案件的原告陈女士、赵先生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在借贷纠纷发生期间陈某和其丈夫金某分居多年,且该两笔借款属于短时间大额举债,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认定其为个人举债。同时原告陈女士和赵先生作为出借人,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系二被告共同意思表示,故根据最高法的《新解释》,永嘉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偿还两案件原告共67万元,即该两笔债务均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沪律网提示: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个人债务的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在借条上签字、口头作出承诺或者书面承诺等形式,债务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认定为是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之前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过于笼统的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归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对非欠下债务的一方不公平,从而导致诸多纠纷。因此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正是细化区分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明确区别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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